依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改為移送法務部設置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為專責機關,由行政執行官等專業人士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統籌執行。此一修正,涉及司法、行政體制之重大變革,自須依法儘速推動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之設置工作。法務部為配合本法之修正,即積極推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及「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之立法程序,並順利於 88 年 2 月 3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臺北、板橋、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宜蘭等 12 個行政執行處,於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正式掛牌運作。嗣為因應北部地區移送執行案件量遽增,復於 95 年 1 月 1 日於台北地區成立士林行政執行處,並調整臺北、板橋及宜蘭等執行處之轄區,以舒緩北部地區行政執行處之案件量。
機關成立銜牌(舊)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亦配合調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士林行政執行處正式改制為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組織再造更名揭牌儀式
101 年 12 月 30 日正式遷入新建辦公廳舍, 102年 1 月 8 日於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51 號新址舉行落成啟用典禮,曾部長勇夫、陳常務次長明堂、各司處長、所屬機關、檢察機關、地方法院及稅捐等移送機關首長均踴躍出席,場面相當熱鬧。該座新大樓乃行政執行體系成立 10 餘年來,首次興建完成的自有廳舍,並依據業務特性規劃設計,符合現代化執行機關辦案之需求,本分署未來將繼續秉持專業態度,追求高水準辦案品質,遵循法務部「公義與關懷」的核心文化,堅守程序正義,創造良好績效,提高為民服務品質,掌握「廉政、專業、效能、關懷」核心價值,並致力提升民眾守法的觀念。
組織再造更名揭牌儀式
由於行政執行機關係新設之執法機關,目的係為實現各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負擔公法上之金錢義務,其與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能否有效落實及健全國家財政稅收等有重要影響。因此,行政執行機關成立之主要目標在建立強力執法之形象,除採取扣押、查封、拍賣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符合法定要件時,適時採取限制出境、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義務人過奢華生活、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措施,以落實公權力,增裕國庫收入,培養民眾守法意識。
實務上,士林分署書記官及執行員在收案後會先進行「立案審查」以確認案件移送之合法性,審查相關稅單、裁處書、繳款通知單是否合法送達予義務人,而後再寄發「傳繳通知書」,提醒義務人尚有款項未繳,請其到場說明或自動履行,傳繳通知書下面如印有條碼者,可至便利超商繳納,繳納後即可不必來報到。
如未自動履行,士林分署依法就會展開調查程序,調查義務人的財產狀況,並依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銀行存款、公司薪資、股票等財產,並再次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以查明有無隱匿或處分財產、有無清償方法等事項。如有義務人有動產或不動產,亦將依法查封、拍賣。
詢問是執行程序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很多執行案件,在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距離事實發生時已經過多年,義務人名下多已無財產,而且很多事證也都不復保存或有所缺漏,此時,透過詢問相關人的方式,可以獲得很多資訊,並進一步研判義務人是不是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詢問程序中,除了相關事證的事先蒐集外,就屬詢問問題的準備最為重要,理論上詢問的方法有:
就是「換句話說」,藉由同一問題不同面向的先後提問,來觀察被詢問人的答案是否有矛盾之處。
提出已知事實的問題,驗證被詢問人陳述的可信度。
刻意提出與事實有誤差的問題,來觀察被詢問人的反應神色及回答內容。
就在被詢問人還未有心理準備時,單刀直入地切入核心問題,獲取被詢問人最真切的反應與回答。
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繳者,依循合法程序,採取扣押、查封、拍賣義務人的財產的舉措將錢清償所積欠國家債務。
動產查封的方法有三種,即標封、烙印、火漆印,通常會用第一種方法「標封」,也就是口語上的貼封條。查封後接下來要進行的是換價程序,依法有拍賣及變賣二種,拍賣是公開競價,價高者得,一般是採用這種方式;變賣是依特定價格直接出售,這必須是在符合強制執行法第60 條的規定,才可進行。
動產的種類琳瑯滿目,舉凡藝術品、畫作、汽車、自行車等路上隨處可見的交通工具,或是茶壺、飲水機、衣服、手工肥皂等家庭用品,都是我們曾經執行過的實際標的。
火漆印示意圖
將查封的不動產用公開競爭出價的方式定其價金,而將該不動產出賣,好用來清償所積欠國家債務。所以,不是只有法院可以「法拍」,執行各分署也有執行權限喔!
Q:拍賣不動產整個輪序有幾次?
A:這樣,清楚了嗎?
管收,積欠國家債務之人因為符合法定事由,將其拘束在管收所,藉由剝奪其行動自由,促使清償所積欠之國家債務。
Q:甚麼情況會被管收?
A: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 就應供強制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 已發現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簡單說就是有履行能力、故意脫產或逃匿的情形
Q:有在報章雜誌看到禁奢命令,那是甚麼?
A: 就是欠國家的錢不清償,卻在外面花天酒地過著優渥的生活,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就視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同樣會被管收。
Q:禁奢命令是禁止甚麼?
A: 禁止購買、租賃、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特定投資、進入特定高級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一定金額以上財物、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等,目前法務部公布一定金額指單筆消費2000 元以上。
報給你知:禁奢條款就是名人孫○○條款喔,因為立委們看不下去欠稅卻過著優渥生活,馬上通過的。
陰暗骯髒,僅為防範人犯脫逃,故設備簡陋,當時尚無基本人權觀念。
環境較為乾淨,但設計上主要是便於管控人犯的一舉一動,戒備森嚴,並未從人性的角度考量其基本需求。
通風、採光較以往改進許多,被拘留者多為犯罪嫌疑人,為避免脫逃及串證之虞,還是採取嚴格之戒備管制,具有剛硬、生冷之感覺。
對象為積欠國家債務者,透過限制行動自由之法律手段,督促義務人盡速清償,故設置更為乾淨且人性化,為避免自我傷害,於四周設置防撞泡棉作為保護措施,並提供聯絡工具,尊重其人格尊嚴。
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自 95 年 1 月成立,歷經行政院組織改制及辦公廳遷移,在科技日新月異,檔案資料數位化的現代,本分署伺服器亦隨著軟硬體環境的升級需求汰換更新,實體檔案亦趨不存在,如何將各類檔案有效加值運用是我們未來繼續思考努力的方向。
淘汰之舊伺服器
運作中之新伺服器
而在執行業務方面,自 95 年 1 月成立至 108 年 12 月底止,總計受理執行案件 586萬7,650件,
已終結523萬5,279件,未結63萬2,371件,累積徵起金額221億6,771萬9,231元,達成率達206.04%,有效增裕國庫歲收。未來全體同仁將繼續遵循法務部「公義與關懷」之施政理念,對惡意狡詰者強力執行,伸張公權力;對弱勢者伸出援手,化解民怨;並堅守程序正義,以更精緻的執行創造更好的績效,貫徹公權力,落實公平正義,建立民眾守法觀念,以不辜負社會各界之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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